2019年7月31日 星期三

便利店拒警進入 遭威嚇阻差辦公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730/20739983
警方在前日再次以多枚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鎮壓中上環一帶的示威活動,一度想進入IFC商場行動遭拒;有便利店員工拒絕警員入內調查,被警員威嚇阻差辦公。有法律界表示,商場及便利店屬私人處所,警方若要進內執法,須先獲業主同意。  

IFC趕走防暴警前日晚上,防暴警一度在干諾道西天橋推進,欲進入IFC商場,一名IFC代表向防暴警表示:「你哋(警察)最好停喺度唔好再向前,話番畀你哋指揮官聽,我哋唔歡迎你入嚟商場」,語畢即轉身離去。

facebook專頁「香港地」昨上載一段疑在上環信德中心外便利店拍攝的影片,當時便利店已落閘,僅打開一扇門,多名防暴警員在便利店門外,向店員表示要入內調查一宗罪案,店員指根據公司規則,警員須先聯絡公司保安部,並在其陪同下方可入內,警員未有回應,質問店員「你𐵱家係咪阻止警察執行職務?」至片段完結警員亦未有進入便利店。

法政匯思成員吳宗鑾表示,商場屬私人財產,若其地契無特別條款列明警方可入內執法,業權人可拒絕警察進入。至於警員指便利店店員拒絕其入內等同阻差辦公,吳指出,在面對警員執法時,市民即使未有立即配合警員,並不等同阻差辦公,除非對警員的執法行為構成一定程度的阻礙。有律師指出,便利店屬私人地方,除非店方同意,否則警員必須持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或要在緊急情況下作拘捕行動,才可進店,單是調查則不屬此限。

翻查資料,2005年時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在退休警司之子談立徽被控阻差辦公一案的判詞中指出,市民有道義協助警方查案,但他們總有些情況不會立刻幫忙,如行使緘默權、要求警察澄清所為何事、與警察理論以糾正其錯誤、保護正被警察查問的親友等。陳官認為上述事例並非法例針對的罪行,亦不是蓄意兼有合理解釋,不構成阻差辦公。陳官又指,僅對警員造成不便,或令警員做了少許額外工作,都不算有罪,皆因立法原意並非要懲罰這些行為。

IFC代表向防暴警表示:「話番畀你哋指揮官聽,我哋唔歡迎你入嚟商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