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

濫用「不誠實用電腦罪」, 警亂拉人

FateAndTheFuture:  萬萬不能讓 #23國家安全法通過。香港僅有的自由空間,都是多得田北先生2003年倒戈反對這條惡法。當時的民主派議員沒有足夠人數阻止此方案在立法會通過。不是有田北先生,香港就沒有今天還可以抗爭的機會了,早已經與大陸看齊。

….. 自佔中發生至今,有多宗與佔中有關的網上罪行,包括11名男女響應國際黑客組織「匿名者」號召,涉嫌參與攻擊港府網站,其中兩人已被落案起訴「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一名「高登仔」在討論區鼓吹示威者參加佔旺和衝擊警方防線,遭警方以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及「非法集會」罪名拘捕等。
 
「邊條例易入罪就用邊條」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昨於立法會口頭質詢時表示,根據港府1993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時解釋,增補的161條是針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即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立法原意是針對詐騙。但他發現警方使用該罪行拘捕一名在網上鼓吹市民參與佔旺的男子,質疑警方濫用該罪行對付網上言論,偏離立法原意,「變相等如網絡23條」。
 
工黨議員何秀蘭批評,網上煽動的罪行,警方應以《公安條例》檢控。她質疑由於《公安條例》舉證困難,警方為易於入罪,於是「走捷徑」濫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來檢控。
 
黎棟國否認警方濫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行,指警方檢控時,是按實際案情、掌握的證據及律政司的意見,「邊一條法例入罪機會較高,就用邊一條法例檢控」。他稱,以往有不少涉及網上言論的案件,是以其他罪名檢控。
 
他又關注佔中期間,有警員和其家人被「起底」,個人資料被網上發放,甚至有人恐嚇傷害警員家人。他指出,目前法律上對網上欺凌並沒有作出定義,但若欺凌行為涉及恐嚇及勒索,警方都會跟進調查。
 
根據保安局資料顯示,在過去三年共有128宗個案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當中114宗被定罪。
 
本報翻查資料,發現近年多宗涉及網上煽動市民犯罪或恐嚇個案,最終警方並沒有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檢控,改為以其他罪行檢控,例如2005年有網民在網上招募網友組「快閃強姦黨」強姦單身女子,被控「違反公德行為」;2006年有自稱「真主教恐怖份子」的網民聲稱會自殺式襲擊美國領事館及迪士尼樂園,被控浪費警力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