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2日 星期四

【濫用私刑】事主到警總錄取口供 警拒索CCTV被斥 (不認真) hea做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90821/59955497

一名62歲長者今年6月涉襲警被捕後,在北區醫院獨立病房疑被3名警員串謀虐打,包括遭拳擊下體、以警棍塞口等酷刑。事主兒子個多月前向投訴警察課報案,但調查一直杳無音訊,直至周二早上公開病房的閉路電視片段,警方才在半日內拘捕3名涉事警員。事主長子鍾先生今日出席電台節目時強調,其弟曾向警察投訴課投訴,當時已向警方交代事發地點,亦已清楚提到病房內有閉路電視,惟警方昨日竟指不知道肇事病房內有閉路電視,故接受投訴後未有主動向醫管局索取有關片段。鍾先生對有關做法感到憤怒,質疑警方無主動索取醫院內的閉路電視是無心調查,又批評投訴未有進展,結果要市民自行搜證,與市民期望不符。事主次子其後見記者時指,當時已明確要求警方向醫院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但警員未有在口供紙寫下。他又反駁指,警方在頭2星期內只寄了一封電郵告訴他「開咗case」。但片段一公開後隨即收到警方電話,「感覺佢哋直頭唔想做」。
事主長子鍾先生在商台節目中,談到初次看到片段時,已不敢再看下去,亦不敢讓其母親看。他指其父比他更「硬淨」,他嗚咽道,雖然父親喝醉了,但仍然記得兩名警員如何恐嚇他,如「呢啲先係黑警,黑警係咁樣嘅」,又說出其母、他及其弟的姓名,揚言會「搞埋佢哋」。他前往探望父親時,父親未有多言,只叫他離開。待其父回家後,家人發現他身上的傷痕不可能自己造成,細問下才得知父親被虐打。


對於警方聲稱未能聯絡事主次子,長子鍾先生指,由於警方稱會在兩星期內回覆,所以所有來電都有接聽。出席同一節目的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補充,由於事主沒帶身份證,故警方曾上門向事主妻子索取身份證,肯定知道其聯絡方法和地址。
就警方稱因不知道相關的特別病房有閉路電視而未有展開調查,鍾先生直言對警方說法感到憤怒,他指警方的其中一個重要職能,是進行調查,但如今「竟然要市民搵晒畀佢,咁警察仲便唔使搜證?」他又指,肯定其弟在翌日投訴時,提到醫院的病房號碼,並指明有閉路電視,質疑警方為何不前往調查。林卓廷亦指摘警方是無心調查,又指口供紙已寫明病房號碼,警方有責任前往調查有沒有閉路電視。但警方未有跟進,明顯是不負責任。他又指,如果警方不調查,有關閉路電視片段可能已被銷毀,屆時真相可能已石沈大海。
對於為何會知道該病房內有閉路電視,鍾先生指其父事發後接受護士檢查時,問到房內有沒有閉路電視,護士清楚回答「有」,而涉事警員肯定亦聽到,故雖然該警員曾在檢查前稱「返嚟再炮製你」,但事後已沒有再虐打他。他又指,事後曾兩度陪伴父親前往保釋,但其父都不敢正視2名施虐的警察及感到十分害怕,擔心會在警署受到更嚴重虐待。
鍾先生希望警方會嚴肅跟進警方是否有濫捕,亦不能因為無閉路電視便做違法的事。他又指,現時「由警察查番警察」,又好像要投訴人自行提供證據,令人感到警方「根本無做嘢」。他斥5名警員的行為是「濫用私刑」、「酷刑」及「虐待」。林卓廷並認為,事件明顯是「施行酷刑的罪行」,又指施虐的程序令事主想把頭撼往欄杆想自殺,而「酷刑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蓄意傷害他人身體最高只是監禁3年,故第一個訴求是朝「酷刑罪」方向調查。第二個訴求是「停職停薪」,認為市民在聆訊期間仍要「出糧」給施虐的「警隊敗類」十分離譜。第三個訴求則是改革整個投訴警方的機制。鍾先生在節目尾聲並向父親打氣:「我哋全家人都支持你。」
事主與次子今日(21日)在議員陪同下到灣仔警察總部錄取口供,並控訴警隊處理投訴時馬虎了事有包庇同袍之嫌。事主未有發言,其次子表示,投訴兩個月無果但開記者會後警方立即拉人,直斥警方「交戲囉,要搞點要啲市民快過你?要警察嚟做乜嘢?我唔知。」
事主次子在步入警署前見記者,稱投訴後頭2星期「咩垃圾電話我都聽」,但未有接過警方電話,只得一封電郵告訴他案件編號,而有關負責的警員亦是與涉嫌施虐的警員來自同一警署。他稱「所以我感覺就係佢hea我」,覺得無謂再浪費時間,於是決定找議員協助。
事主次子坦言,感覺警方對於投訴「直頭唔想做」,對此感到無助:「嗰個係你哋爸爸你哋會點?你幾咁無助呢?我哋又唔係咩富豪,一個普通市民無財無勢,佢哋唔做嘢我哋都吹佢唔脹㗎!」他續稱,父親至今仍對事件感到不快,認為將涉事警員「拉去坐監」是最低要求。
警方昨日聲稱一直不知病房有閉路電視,協助事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事主曾明確要求警方取病房的閉路電視作證據,但投訴警察課卻漠視有關要求,更未有紀錄事主有關要求。林續稱,知道病房閉路電視只會保存一個多月,若非他聯絡醫管局,如此重要證據的已因投訴警察課的拖延而被「毀屍滅跡」,更擔心事件只是冰山一角。
民主黨林卓廷傍晚再見記者,回應警方例行記招,他對警察投訴課處理投訴的方式「震驚、失望」,認為警方辜負了事主及公眾的期望。他指出,雖然警方已經拘捕涉事警員,但他要求被捕警員不止停職亦要停薪,批評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此重大危機中消失,「點可能警務處處長係唔出嚟去面對公眾?」,認為盧偉聰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要向被害人道歉,並問責下台。
林重申警方在事件上的不足,包括投訴人於警察投訴課的口供紙顯示,早已向警方提及父親被警棍打下體,手指亦被打斷,警方早知事態嚴重,質疑他們指聲稱看到閉路電視,始知事態嚴重才展開刑事調查的說法不符事實;他指投訴人亦早已向警員提及房內有閉路電視,若警員以不知道有閉路電視為由未作調查,則是做法苟且、求求其其,質疑警方聲稱要先處理被告的刑事罪行才展開投訴調查之說是「輕重不分、本末倒置」,要求投訴課認真檢討投訴的程序和指引。


人權組織斥泯滅人性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821/20753087
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圖)形容事件恐怖及令人震驚,認為涉事警員做法遠超過度武力或傷害他人身體的程度,而是有計劃地、在事主毫無抵抗能力下施加酷刑,目的僅為羞辱事主及對其造成痛苦。他認為事件有片段佐證,警方有足夠理由要求涉事警員停職並展開調查,但強調今次事態極為嚴重,警方應循酷刑等刑事罪責方向調查,而非交由投訴警察課作內部檢討了事。
互相包庇 紀律蕩然無存
王浩賢指出,疑犯被捕後,警方的相關調查會在密閉空間進行,十分依賴警員自律及互相監察,以免出現不法行為,但片段中顯示事主曾向其他警員投訴卻不獲理會,或反映警員間有互相包庇、默許的情況,警隊應着手加強警員指證內部不法行為的勇氣。
近月示威行動中,警員執行職務時涉情緒失控成為大眾焦點,王浩賢認為,今次事件發生在病房內,相信與拘捕行動相隔一段時間,即使拘捕時發生任何衝突或磨擦,警員情緒應該早已平復,卻依然利用職權作出近乎報復式的酷刑行為,情況令人擔憂。
香港人權監察對事件表示憤怒,直斥涉事警員泯滅人性,第三名進入病房的警員明知有濫權事件發生,卻選擇不顧而去,沒有挺身而出制止事件,默許該兩名警員施襲,成為濫權幫兇,警員集體縱容其他警員違反紀律,正是現今警隊喪失紀律、嚴重違法違規的主因。事實上,有消息指警方同樣對近日示威活動期間被捕的人士作出傷害,只是未有錄影證據。 

僅列襲擊罪 大狀質疑過輕
大律師郭憬憲質疑案件僅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處理,是忽視了警員的公職身份。
三名涉事警員昨日被捕,但警方僅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處理,最高判處監禁三年。有大律師認為案件定性過輕,質疑公職人員濫暴,應引用刑期較重的《刑事罪行(酷刑)條例》作檢控。
控酷刑罪須律政司長同意
「酷刑罪」是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但檢控必須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翻查資料,1997年以來沒有引用相關條例的案例。
大律師郭憬憲指,酷刑條例絕對適用於起訴涉案警員,除非有其他政治考慮,他質疑案件僅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處理,是忽視了警員的公職身份,「病人綁住手腳,又唔係攻擊緊警員,有乜理由咁殘暴對待病人呢?」
郭解釋,有別於《侵害人身罪條例》,酷刑條例關注受害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而非傷勢嚴重程度。《酷刑條例》第3條(3)訂明,不論疼痛是肉體或精神上,或是因任何行為或不作為而引致,均無關重要,「例如有警員唔畀水你飲、唔畀你見律師,長期咁樣做,令一個本身有抑鬱症犯人病情嚴重咗,呢啲已經係酷刑」。他又指酷刑定罪門檻不高,即使本港沒有相關案例,法庭亦可憑證據定奪,「如果用到,係可以阻嚇好多借公職為名打人嘅情況」。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亦指對案件定性感到驚訝,但他不排除如最終落案起訴,律政司考慮公眾利益和證據會改控較重罪名,如七警暗角打人案,涉事警員最終被控「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