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秋後算賬】申覆核指原審犯錯 律政司促判雙學三子入獄

獨裁喪智,欺人太甚,只會適得其反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916/19772391
 雙學三子因前年重奪公民廣場被控,上月分別被判處社服令或緩刑 

前年926日重奪公民廣場掀起佔領運動,有份發起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兼候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在上月中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覆核,昨呈交覆核理據,指3人沒真誠悔意,認為應改判他們即時入獄。法庭安排在下周三處理覆核申請。

羅冠聰、周永康上月26日就定罪提出上訴,黃之鋒則於29日上訴,律政司亦於同日表明會提出覆核。律政司呈交的文件,逐一就原審裁判官張天雁的判刑理由提出反駁。根據張官判詞,她認為3人關心社會,並非為一己私利犯案,又指年輕人勇於表達意見,法庭應以較寬容及理解的態度處理。 
 
張官並指,雖有保安員為阻示威者進公民廣場而受傷,但沒證據顯示3人有份令保安受傷;3人在聆訊時表現合作,表示願承擔法律後果及願做社服令,故判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的黃之鋒(19歲)80小時社服令,周永康(25歲)入獄3周、緩刑1年,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的羅冠聰(23歲)則判120小時社服令。

 
但律政司的覆核陳詞甫開始便強調,參與或煽惑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會判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3名被告犯案動機不能構成特殊情況。裁判官若考慮他們的動機而判處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的判刑,是採用錯誤判刑基礎及犯下原則性錯誤。律政司續指,3名被告有預謀及計劃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保安員阻止示威者入廣場時受傷,但裁判官判刑時只聚焦被告各自的行為,是原則上犯錯。

律政司同時引述被告的感化或社服令報告內容,指報告反映他們沒真誠悔意,而真誠悔意是判社服令的先決條件,例如指黃、周均稱對所做的事並不後悔;羅則指保安員因示威組織不周全而受傷,會檢討安排,未來會繼續以和平、理性及非暴力方式表達意見。律政司認為羅將保安員受傷歸咎集會欠缺良好組織,又指他事發時在台上呼籲示威者以「和理非」方法進廣場,必預計受警員阻撓造成身體碰撞,認為羅口是心非,質疑他是否真正覺悟及真誠悔咎。
 
律政司總結稱本案罪行性質嚴重,有10名保安員受傷,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各被告有組織及預謀犯案,沒真誠悔意,判社服令明顯不足及原則上犯錯,亦無特殊情況可判緩刑,認為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