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日 星期六

【依政司法】李怡:崩壞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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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 

林鄭月娥就司法覆核案表示,有些說法指當事人「被政治迫害」或是所謂「政治犯」,她覺得「這個說法是完全不正確」。

從愛國愛黨擁護中央愛護特區政府的角度,自然覺得「政治犯」的說法不正確。但不正確不等於不是事實。司法界的名言是:「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有目共睹的事實,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是上屆政改三人組的要員,雙學衝公民廣場掀起雨傘運動序幕,整個運動是針對政改,因此一,袁國強對雙學三子提出覆核刑期,就有了報復政改被針對、被擱置之嫌。二,路透社報道,律政司內部有高層認為不需要作刑期覆核,但袁國強堅持,律政司或林鄭的回應都沒有否定這報道。儘管任何部門內有不同意見是尋常事,但袁國強既參與政改,理應避嫌由專業的刑事檢控專員作純然法律的決定,袁國強卻以上司之位壓倒刑事檢控專員的專業考慮,稱之為政治檢控是實至名歸;三,刑期覆核的預期結果和實際結果,使最具政治魅力的青年領袖五年內不能參選立法會,很難認為這不是港共的政治考慮。
 
刑期覆核的政治目的昭昭明甚,國際著名媒體和學者都看得很清楚,評論亦相當一致。只有大陸官方及官媒唱着不一樣的調。
 
至於上訴庭的判決,陶傑在facebook說:「未必是『政治迫害』,但肯定是一項政治判决」,因為不但配合了袁國強的政治覆核要求,而且也符合中共及親共人士多次提出的「三權合作」、「法官也要愛國」、「法官如果不愛國,不要做法官」等背景。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沒有質疑袁國強曾擔任政改三人組,與他提出刑期覆核有角色衝突,相反,他離開了法律依據,直接對民主運動作出明白的政治取態,他說:「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利)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他主觀認為,「有人」「作出違法行為」是目的,而追求心目中的理想只是「藉口」。這既與事實不符,也遠離市民對這些青年的了解,在我們看來,這些年輕人追求民主理想是目的,只是因為在各種合法的爭取都沒有成效而且被打壓的情況下,才使用了違法手段。楊官又推翻原審法官認為三位涉案者一直主張和平理性非暴力的事實認定,辱罵三人是「自欺欺人」,對他們的動機作扭曲推斷,顯示楊官個人的政治傾向,很難說不是以這種先入為主的政治傾向作裁決。
 
楊官多次提到判刑須具阻嚇性,如「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
 
想起鄧小平在1983年提出要法院從嚴從重從快判刑以打擊犯罪,一時間,大陸的年輕人個個喪膽,許多人無辜或只犯輕微罪行就被判重刑,失去青春以至生命。由現時的犯案人為日後未出現的犯案者承擔刑責的司法,無疑有最具阻嚇性的效果,但遠離司法公正,這是政治還是法治?
 
許多人出於維護法治的尊嚴,都不假思索地反對批評律政司尤其是法官,但任何事情包括檢控和裁決,若不容批評的話,就會是崩壞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