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 星期三

李怡 (世道人生):頭上有角邏輯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71205/20235054 


李明哲被湖南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邏輯學上有一個著名的古代希臘詭辯家的推論:「你所沒有喪失的,就是你仍然有的。是不是?」「當然。」「你沒有喪失角,所以你有角。」

早兩年在大陸網頁看到這樣一段:「飯局碰一法官,忍不住問他:『經常看到判決書說誰誰判刑幾年,剝奪政治權利幾年,是啥意思?』他解釋道:『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剝奪犯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有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我說:『法官,你本人有這些權利嗎?』法官想了想說:『我也沒有。』」

古希臘詭辯家是把「喪失」一詞混淆了前後不同的概念,前一個「沒有喪失」是指我們原來擁有的東西,後一個「沒有喪失」是指我們從來沒擁有過的東西。

中共國的法院判決常用的「剝奪政治權利」,卻是一種名有實無的東西,所講的政治權利,在憲法上都有,但在現實上是都沒有。判決他人「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官連自己的政治權利也被剝奪了。

台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遭中共國羈押逾半年,被湖南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判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台灣和海外不少論者都認為,李明哲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大陸本來就沒有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兩年」顯得莫名其妙。但即使他是大陸公民,即使他擁有憲法賦予的「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也等於說「剝奪你有角的權利」一樣荒謬,因為政治權利與角,都同樣屬於實際上原來就沒有的東西。

中共提出李明哲的「罪證」,是他在社交媒體發表攻擊中國社會制度的言論,在大陸期間參與討論中共政權的活動,毀謗和攻擊國家現行政治制度。「攻擊」「毀謗」都是看不見、摸不到的意圖判斷詞,所列證據只是言論和集會,而沒有顛覆行動。在法治社會,發表批評國家社會制度的言論,是正常不過的事,否則馬克思批判資本主義的著作也不可能出版,也就不會催生中國共產黨啦。

不過中共國自有「頭上有角」的邏輯。儘管李明哲的所為,都屬於中國憲法所列的公民政治權利,但國台辦發言人在記者會上說:「李明哲所作所為是否危害大陸的安全與穩定,應該由大陸法律判定,而不是由台灣當局和一些政治組織的主觀偏見判定。」

大陸法律就是由一個沒有政治權利的法官,去作出「剝奪政治權利」判決的法律,就是你沒有喪失角,因此你頭上有角的法律。

中共把124日定為「憲法日」,昨天中聯辦的甚麼部長還說要建議香港把這一天定為公眾假期。但就在憲法日的昨天,大陸有人把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打進大陸的搜尋網站,所得到的是:「抱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本吧暫不開放」。有甚麼法律可以凌駕憲法,也許頭上有角的人才知道。哀哉,香港的公眾假期也淪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