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 星期日

【廢除實體貨幣】滙豐改保險箱條款,可擅爆箱棄物

滙豐改保險箱條款,可擅爆箱棄物,禁藏冒犯性物品,被指權力過大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531/19634826
匯豐近日更新保險箱條款,若客戶存放違法、具冒犯性或滋擾性物品,行方可自行處理 

近年屢因反洗黑錢不力或未達合規標準而遭罰款的匯控,旗下匯豐銀行近日更新客戶保險箱租用條款,列明若日後查察到箱內存放違法、具冒犯性或滋擾性物品時,毋須事先通知或經客戶同意,便可作出包括棄置物品的處理,客戶若不同意修訂條款將不獲續租。有律師質疑,匯豐條款不設空間讓客戶在合理時間內回應,或撤回並非犯法的不當物品權利,權力似有過大之嫌。 

金管局發言人回應指,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期望銀行與客戶訂下服務條款時,能保持高透明度、待客公平合理等總體原則,平衡客戶權益與營運效率。各行有權就產品服務釐訂本身章則條款,但客戶也會期望銀行作出清晰及公道安排,並在執行有關權力前事先通知客戶。

與匯豐相比,旗下恒生銀行現行保險箱租用章則及條款處理則較為人性化。該行發言人表示,如恒生懷疑箱內載有非法用途或違規物品(如爆炸性物品、易燃液體或妨害公眾安全物品等),可以隨時要求租用人或其授權人開箱檢查,如不照辦,恒生有權鑿開該箱及處理箱內物件。 

《南華早報》前日報道,匯豐作出保險箱條款修訂,要求客戶一個月內回覆同意與否,否則不獲續租。該報引述資深大律師蘇朗年批評,新安排儼如賦予匯豐極權,行方獲全面酌情權打開客戶保險箱,做法荒謬及具侵略性,令保險箱設立變為毫無意義。

匯豐發言人昨回覆指,十分重視客戶私隱及安全,但鑑於保險箱或有機會被犯罪分子濫用作不法活動,如洗黑錢,故該行於保管箱租用條款加入新條文,並為20041218日前的租客更新條款,達致劃一安排,他提醒客戶切勿在箱內存放構成滋擾、違法或冒犯物品,如爆炸易燃品、毒品、武器或賊贓等,但補充「唔代表乜都唔通知客戶就一定爆箱」。

律師黃國桐認為,在反洗黑錢及打擊金融犯罪氣候下,匯豐「大把理由」增設保管箱租用條款,他指違法及滋擾有明確客觀法律定義,但具冒犯性物品難作界定。他說,若發現箱內屬違法物品,行方自當報警處理,惟新條款下,冒犯或滋擾物品亦毋須通知客戶,銀行便可棄置,形同「冇嘢箍住無限權力」。他認為應讓客戶在合理時間內回應,或有機會收回物品。

永隆銀行助理總經理兼零售銀行部主管鍾少權表示,本港銀行普遍會就保險箱租用,訂明不能放置違規物品的類似條款,至於是否有空間事先通知客戶才「爆箱」,則視乎各行處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