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

違憲的釋法(李柱銘 資深大律師)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30/19850099

李柱銘認為人大第五次釋法是代特區修改香港法例,而這個立法權本來屬於立法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解釋香港法律的權力,更加沒有修訂香港法律的權力。

回歸19年以來,人大常委會曾五度釋法。可是,香港社會至今對人大的解釋權,仍未能清晰理解。

記得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立之初,曾留學英國的內地草委、法律專家吳建璠,私底下向筆者解釋人大釋法到底是怎樣的一回事。他表示,在內地只會當國家基本方針有重大改變才會修憲。至於針對條文運作的不完善,就會透過解釋條文來處理,因為解釋權是沒有限制的,而且牽涉的程序亦較簡單,因而可以彈性、靈活地應用,能夠把白「釋」為黑、男「釋」為女,甚至可無中生有。

此外,2001年,終審法院審理莊豐源的居港權案件時,入境事務處處長曾援引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憲法教授廉希聖,於1999810日針對人大常委會解釋權所提出的意見:「就立法解釋的性質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方面可以對法律文字、法律用語作出闡釋;另一方面可以通過『進一步明確界限』和『補充規定』,使法律的界限更清楚,內容更具體,更便於操作。」

由此觀之,人大釋法可分成為兩類:一、闡釋,如同普通法法制下,法官審理案件時,針對相關法律條例內的詞彙所作出的解釋;二、補充,例子如20044月第二次釋法,突然把特區的政改步驟,由「三部曲」增至「五部曲」,從而奪去特區的政改啟動權;20054月關於補選特首任期的第三次釋法,其實《基本法》根本沒有提及特首出缺後,補選產生的特首任期。人大常委會利用釋法作「補充」,訂出補選特首的任期,應為原特首的剩餘任期。

是次人大釋法,聲稱是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該條原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當中提及的「依法」,明顯不是指依照《基本法》,否則,寫法應為「依本法」。「依法」所指的,就是依照香港的法例,即《宣誓及聲明條例》。然而,今次人大釋法根本是衝着《宣誓及聲明條例》而來,認為這條特區的現行法律有「不足」,所以便假借解釋《基本法》之名,實質就是修訂了《宣誓及聲明條例》,就特區主要公職人員的宣誓,「補充」很多新限制及規定。 

越俎代庖 修改特區法例

然而,人大常委會對香港法例,根本就沒有解釋權,更沒有立法權。在特區,香港法例的解釋權乃是屬於法庭,至於法律修訂的提案權,則屬於特區政府,而立法權就屬於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第17條,所有由立法會制訂的法律都需要報人大常委會備案。而人大常委會如認為立法會制訂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然後,特區方面就會自行進行修訂,再度立法。由此可見,立法權已全面交付予特區,即使人大常委會真的認為特區的法律與《基本法》有牴觸,也只能將之發回立法會,不可越俎代庖,代特區修改其法例。
 
人大是次「釋法」,明顯是違背了《基本法》,粗暴奪取特區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這先例一開,就如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即使是香港的法律,亦可直接修改,根本毋須理會香港社會的非議,更何況,人大釋法所作的「補充」,據稱竟是具追溯力。這樣絕對令整個特區,尤其是司法及法律界,都感到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