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0日 星期日

【釋法風暴】方志恒《香港革新論》主編 : 朝壓迫下,保港戰略須調整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08/19826329
 加泰隆尼亞一直爭取脫離西班牙,每逢有球賽,球場不時出現「加泰不是西班牙」的標語
人大釋法,成為事實。北京已經肆無忌憚,以「中央權力」之名,長驅直入香港。

自釋法的消息傳出,面對強權壓迫,身邊朋友都有無力感之嘆。我個人對此不太感意外,不是我已經麻木了,而是香港人應該能看通今次釋法,不過是這幾年來天朝治港格局的延伸──北京既要緊握香港管治權,又要利用香港為其政權服務,就要用盡《基本法》下的「中央權力」,劃下一度又一度的權力紅線,方能兩者兼得。因此白皮書(重新劃定中港權力關係)、8.31決定(就特首普選劃下紅線)、以至釋法(就立法會議員資格劃下紅線)等等,都是在這個劇本下,或遲或早都會出現的情節。真正令我慨嘆的是,青年新政的盲動冒進,既自行糟蹋了正面確立其路線的機會,也讓北京不費吹灰之力輕鬆劃下新的權力紅線。

香港自治欠缺憲制性保障

主權移交19年後,《基本法》的缺憾充份暴露。《基本法》所建立的自治制度,其根本問題是欠缺「憲制性保障」,即保障自治的憲制條文,用以防止中央隨意干預。例如,《奧蘭群島自治法令》中,設有「奧蘭代表團」的對等仲裁機制(由奧蘭議會和芬蘭中央政府各派兩名代表,加上奧蘭總督合共五人組成),和雙重修憲門檻(任何對奧蘭自治法令的修改,必須同時得到奧蘭議會和芬蘭國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格陵蘭自治法令》中,則確認了格陵蘭人為國際法下享有自決權的「人民」,並設有七人仲裁機制(由格陵蘭政府和丹麥政府各派兩人,以及丹麥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組成)。

《基本法》既未設有任何明確的「憲制性保障」,又讓全國人大掌握凌駕性的釋法權(第158條)和修法權(第159條),以至中央政府握有緊急狀態宣佈權(第18條),即等同說香港自治的實際範圍,最終取決於北京是否「自我克制」(Self-restraint──如果北京堅持單邊主義,全國人大除了釋法外,理論上亦可以修改任何《基本法》條文,甚至在一夜之間廢掉整份《基本法》。

以往民主派的設想,是一方面寄希望於「民主中國」,期望中國民主化後,會為香港自治帶來更大保障;另一方面則爭取與北京對話,希望建立中港良性互動關係。但隨着北京走向天朝主義,這些設想都已經脫離現實。由於《基本法》並無有效的「憲制性保障」,當北京不再自我克制後,干預之手隨即長驅直進,香港幾乎無險無守。 

社會包圍政權推動本土化 

天朝中國全面進襲,激化了香港人的守土自決意識,反對陣營出現了「內部自決」(傳統泛民)、「外部自決」(眾志列陣)、「香港獨立」(青年新政/本民前/香港民族黨)以至「香港建國」(熱血公民)等不同路線。各路線對香港前途雖有不同主張,共通點都是追求香港的真正自主,拒絕臣服於天朝中國。但由於當前中港實力懸殊,所有路線的推進,實際上都處於膠着。在天朝壓迫下,香港人如何革新保港?

1939年,佛朗哥政權統一西班牙,即時廢除加泰隆尼亞的自治地位,並且厲行同化政策,加泰隆尼亞書籍被銷毀,加泰隆尼亞語被禁止公開使用,加泰隆尼亞的領袖被監禁或被流亡。面對政權壓迫,加泰隆尼亞人並無埋怨「XX已死」,而是咬緊牙關抵抗到底;先後透過成立各種民間組織,在政權以外開拓民間社會,以捍衞加泰隆尼亞人的主體意識,包括發動「童軍運動」讓青少年學習加泰隆尼亞文化、成立文化組織「燑mnium Cultural」提倡加泰隆尼亞文學創作、組織「新歌運動」(New Song Movement)創作加泰隆尼亞語流行曲、利用天主教會宣揚加泰隆尼亞文化等等。加泰隆尼亞人就是這樣,頑強抵抗了佛朗哥政權三十多年,並透過經營在政權外的民間社會,壯大了加泰隆尼亞的本土運動。結果當1975年佛朗哥政權結束、西班牙重建民主之時,加泰隆尼亞的本土運動已經全面復興,遂能一舉爭取到重建自治政府。
 
在天朝壓迫下,香港人需要有智慧、耐性和堅毅;要在鎂光燈外,耐心開拓民間社會,以社會包圍政權的戰略,推進本土民主運動。時間永遠站在追求自由民主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