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0日 星期日

潘小濤:為甚麼作出重大決策的都是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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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一位立法會議議員參選人,絕對是一件大事。這不僅涉及剝奪公民的參選權,同時也是剝奪市民的投票選擇權,是很大的憲政動作。事實上,很多獨裁國家都是以這種方法去篩選候選人,以確保官方認可的候選人順利勝出。從2016年開始,香港就走上這條篩選的不歸路。

不過,跟其他國家不同的是,作出如此重大決定的,竟是一個小小的AO——選舉主任,而其他國家,包括那些極權國家,都是最高層或其領袖授權的高層作出決定。

事實上,除了DQ劉小麗,就連其他重大行動,竟然也是由那些小官作出的。

1) 東大興山填海工程,由原來的1000公頃增加七成至1700公頃,規劃署作決定。

2) 佔中時向示威發射87枚催淚彈,前線指揮官決定。

3) 拒續工作簽證給駐港的《金融時報》編輯馬凱,入境處決定。

4) 取締民族黨,警方的助理社團主任決定。
 
以上的任何一個決定,都足以對香港既有制度和秩序,造成巨大衝擊,而且,他們的決定造成的破壞都是不可逆轉的,怎可能由如此低級的官員自把自為呢?顯然,這不是事實,正如鉛水風暴是持牌水喉匠的責任,沙中線的紅磡站土瓜灣站大面積的漏筋、削筋事件,也不可能是前線工人造成的。

之所以出現如此荒誕的小官決定大事,除了程序上的角色,就是他們在職責上站在最前線,更重要的原因是香港的大官在卸責。他們在幕後遙控,為那些具爭議性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然後推小官出來宣布這個決定,形同小官將責任攬上身,高官就可以甩身了。我們無法迫使政府公開那些文件及會議內容,也就不能將決策過程還原。

這樣的制度,更方便北京躲在幕後控制香港政府。地方政府的項目,一旦超過指定金額(限制類行業項目的投資總金額為1億美元或以上,鼓勵類或許可類行業項目的投資總金額為5億美元或以上),就要由中央批准才可立項。香港雖是特區,但中央插手香港內部事務早己不是秘密。今次填海要耗光香港儲備,北京怎可能不被通知?甚至乎,這會否正是北京的意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