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日 星期六

[逃犯條例] 李怡 (世道人生) :神針拔去,風暴將臨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404/20648455

忍不住暫停一天講自己往事,談談香港目前最受關注的事態。
林鄭和李家超連日擺出一副悲天憫人的樣子,說再不通過修訂《逃犯條例》,就來不及把在台灣殺女友的殺人犯在7月前送去台灣啦,受害人家屬可憐呀!他們會傷感和失望呀!無法彰顯公義呀!
為甚麼對香港居民桂民海不悲憫,對銅鑼灣書店事件無表示,對香港記者在大陸採訪被打說是要對大陸執法「尊重」,而對台灣一宗案件就忽然大發善心呢?
如此為台灣着想,台灣是不是應該忙不迭表示歡迎?但上月台灣立法院通過議案,要求政府正視香港修訂《逃犯條例》對台灣主權地位的侵害。香港修例後,中共國就能夠在香港合法拘捕台灣人,送去大陸受審。台灣陸委會聲明,不會接受港府以一個中國前提與台灣交涉,修例影響在港台人安全,台灣不排除向香港發旅遊警示。
為甚麼對林鄭滿臉悲憫送出的禮物如此絕情?因為台灣不是天真無邪的白雪公主,巫婆送來的毒蘋果一眼就看穿了,怎麼會接受和吞食呢?
台灣怎麼反應,林鄭卻視而不見,繼續與李家超演爛戲,繼續監人賴厚說為了台灣要緊急通過條例。
然而,香港現有法例,並沒有阻止香港把逃犯移交台灣。大律師公會聲明指出,「在現行的《逃犯條例》下,香港理論上可與除了中國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臨時一次性個案移交。」
《逃犯條例》見諸1997425日的第179號法律公告。內容指,移交逃犯安排「適用於(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份的政府除外);或(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份除外);並且(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應用本條例」。
因此,包括沒有簽署雙邊引渡協議的地區,也可以一次性地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應用《逃犯條例》,不過一次性的引渡要刊憲報和通過立法會審議。不適用的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份」。
台灣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份」?你能不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政府部門申請去台灣的入境簽證?因此台灣不屬於《逃犯條例》的「除外」範圍。沒有雙邊協議也可以作一次性的引渡安排。現在港府硬要把台灣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等於要台灣硬食「中國一部份」的毒蘋果。
現時的《逃犯條例》涵蓋了中國以外的所有地區,因此修例除了說是為中共國度身定做之外,還可以有其他定義嗎?
1997年訂下的《逃犯條例》為甚麼把中國排除在外呢?還需要多說嗎?昨天林鄭在立法會被問到中國的司法,也拒絕評論。然而,不是基於對另一地區的司法有信心,才可以把「逃犯」引渡過去嗎?不評論是否即意味乏善足陳?
實際上《逃犯條例》的「除外」條款正是基於對中國司法的評價而作出的。它不是「漏洞」,而是一國兩制的定海神針,神針拔去,專政風暴就會來臨。
台灣發旅遊警示,台灣人可以不來香港,但居住在香港的人就沒有選擇了。連一些親建制的富豪都反對,說明惡法將涵蓋所有商人、傳媒、寫作人、社交網頁,所有香港人,再無人可以倖免。
惡法拿台灣過橋,一網打盡香港人,一鎚擊毀一國兩制,順帶監人賴厚給台灣食「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的死貓。想問一下林鄭:你跟香港市民、跟台灣人,有深仇大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