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0日 星期日

“黨旗”是否等於“國旗”

FateAndTheFuture 附註:

以下的事件帶出一個基本的問題。古思堯為“褻瀆和侮辱國旗和區旗”和“對附近人士構成危險”的兩個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獄。

首先,我認為中共在中國奪了權之後而塑造的“五星旗”只能被視為代表中共的黨旗,而沒有條件升級為國家的國旗。原因就是,一個國家與其執政黨是兩回事,絕對不能混為一體。

在共產黨統治之下的中國,人民沒有權選擇另一個執政黨,因為中共不容許任何人挑戰它的統治地位。中共強迫人民接受“黨就是國家,國家就是黨”的荒謬之論。

焚燒中共塑造的“五星旗”,就是要指出“黨國不分”的謬論,啟發中國人對國家的正確觀念,何以構成“褻瀆和侮辱國家”的罪行呢﹖古思堯的舉動,正好是愛國者的英勇行為,值得激勵才是。

至於“對附近人士構成危險”的第二個罪名,危險程度遠遠不及最近在國內那輛裝滿煙花炮燭的貨車駛到橋上突然爆炸造成大橋塌下的災難。原因很可能是貨車上有人抽煙。

古思堯在馬路中間,中聯辦門前,焚燒中共的黨旗,也遠遠不及一年多前,在國內發生的中央電視台大樓起火。後來發現原來是有人在大樓內燃放煙花慶祝。可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你稍稍觸到警察就可以被控襲警,但一個支持“狼特首”的流氓從後面大力打擊記者的頭部就是小事化無。

專權政制之下,當權者有無比的權和勢,有什麼不可以入罪﹖我們應該感謝古思堯有這樣的勇氣,犧牲自己,讓我們看清楚正與錯,真與假,事實與謊言,愛國與賣國,的分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古思堯燒國旗囚9 (都市日報 metrohk.com.hk 2013-02-08)


 社運人士古思堯在去年6月集會及今年元旦遊行時,焚燒及塗污國旗和區旗,昨被控4項侮辱國旗及區旗罪成立,判即時入獄9個月。古思堯在庭上拒絕求情,指這樣做是要表達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不滿,是替天行道。裁判官指古的行為不顧後果,行為魯莽,需要予以譴責,要有阻嚇性刑罰。

古思堯被控在去年6月,在中聯辦外悼念李旺陽的集會上,塗污及焚燒國旗;又在今年元旦遊行時塗污國旗和區旗。他被控3項侮辱國旗罪及1項侮辱區旗罪,4項控罪全部成立,焚燒國旗判監6個月,至於塗污國旗則判監3個月,分期執行需即時入獄。

裁判官判刑時說,市民有抗議及示威自由,但古思堯焚燒及塗污國旗和區旗,是褻瀆和侮辱了國旗及區旗的意思。他燒國旗時亦對在場其他示威者、傳媒及警員構成危險。

另外,古侮辱國旗及區旗的目的無論如何崇高,但違法和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都不會獲得大眾接納和尊重。裁判官批評古的行為不顧後果,行為魯莽,需要予以譴責,因此要有阻嚇性刑罰。

古思堯多次參與社運因過激行為,被判入獄或罰款,包括他及梁國雄於1998年在時任國家主席江澤民訪港時,在會展門外燒棺材,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古思堯去年8月與保釣行動委員會登上釣魚島,被視為愛國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