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裁喪智,欺人太甚,只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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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三子因前年重奪公民廣場被控,上月分別被判處社服令或緩刑
前年9月26日重奪公民廣場掀起佔領運動,有份發起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兼候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在上月中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覆核,昨呈交覆核理據,指3人沒真誠悔意,認為應改判他們即時入獄。法庭安排在下周三處理覆核申請。
羅冠聰、周永康上月26日就定罪提出上訴,黃之鋒則於29日上訴,律政司亦於同日表明會提出覆核。律政司呈交的文件,逐一就原審裁判官張天雁的判刑理由提出反駁。根據張官判詞,她認為3人關心社會,並非為一己私利犯案,又指年輕人勇於表達意見,法庭應以較寬容及理解的態度處理。
但律政司的覆核陳詞甫開始便強調,參與或煽惑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會判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3名被告犯案動機不能構成特殊情況。裁判官若考慮他們的動機而判處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的判刑,是採用錯誤判刑基礎及犯下原則性錯誤。律政司續指,3名被告有預謀及計劃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保安員阻止示威者入廣場時受傷,但裁判官判刑時只聚焦被告各自的行為,是原則上犯錯。
律政司同時引述被告的感化或社服令報告內容,指報告反映他們沒真誠悔意,而真誠悔意是判社服令的先決條件,例如指黃、周均稱對所做的事並不後悔;羅則指保安員因示威組織不周全而受傷,會檢討安排,未來會繼續以和平、理性及非暴力方式表達意見。律政司認為羅將保安員受傷歸咎集會欠缺良好組織,又指他事發時在台上呼籲示威者以「和理非」方法進廣場,必預計受警員阻撓造成身體碰撞,認為羅口是心非,質疑他是否真正覺悟及真誠悔咎。